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47號

原告
張麗芳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告
王永昌
被告
洋晨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葳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15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