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被上訴人
- 綜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若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7,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