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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補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51號

原告
惇惠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原告與被告濬安富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8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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