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利宏 住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 送達代收人
- 陳慧貞
- 被上訴人
- 紀麗凰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
紀寶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紀國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紀美惠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
紀國樑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
紀惠玲 住同上
紀慧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