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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黃約翰

  • 原告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告
    真欣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168號原    告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被    告 真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70,031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4,355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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