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67號
- 原告
- 楊金順
- 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告
- 魏宏達
- 被告
- 許珈菱
- 被告
- 進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坤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4年度北簡字第1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等人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182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以105年度沙補字第3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4月8日送達原告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