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麗灣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緯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2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沙鹿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