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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 被告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3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峰不銹鋼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沙簡字第3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48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 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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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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