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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派工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

  • 當事人
    晶禾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65號上 訴 人 晶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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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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