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晶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子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翊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派工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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