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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34號

上訴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炬鋒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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