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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 原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21號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明輝即速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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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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