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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3號

原告
鋐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發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偉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0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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