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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3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37號

原告
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峰
訴訟代理人
黃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桂蘭即高富勝工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232元「981,600元(遷讓房屋部分)+40萬元(積欠電費部分)=1,3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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