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61號
- 原告
- 日商伊藤忠吉普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辻本達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份,查明被告法定代理人有無變動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