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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6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61號

原告
日商伊藤忠吉普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本達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份,查明被告法定代理人有無變動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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