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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

原告
羅盈傑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玲 律師
被告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貽謀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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