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0號原 告 羅盈傑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欣玲 律師 被 告 大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貽謀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15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