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郭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菘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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