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4號原 告 黃文珊 被 告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言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