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林長安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1日所為105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6年7月11日所為105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其中事實及理由欄(即三、法院之判斷之第(三)點內容)所為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加保期間之實際各月薪資,對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月投保薪資,其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未逾新臺幣(下同)21,000元,原告實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月為9,251元,尚較前述依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1,000元計算每月得領取之9,187元(計算式:21,000×23.92年×1.55%×《1+ 18%》=9,187,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高,自難認原告確受有系爭勞保老年年金差額損害之認定,有明顯錯誤。蓋原告核算所得出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乃為28,617元,依此計算原告每月得領取勞保老年年金應為12,519元,前開民事判決有關「平均月投保薪資21,000元計算每月得領取之9,187元」之計算式,並應更正為「(計算式:28,619×23.92年×1.55%×《1+ 18%》=12,519,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此,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民事判例參照)。經查,依原告之聲請意旨,係就前開民事判決認定原告最高60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未逾21,000元之實體結果,有所爭執,核屬對實體判決不服之上訴事由,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定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等要件不符,自無從裁定更正。是原告本件裁定更正之聲請,為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另按「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就本院106年7月11日所為105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已另具狀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在案,是本件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