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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1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168號

原告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原告
張信富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告
蔡家瑞
被告
真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70,031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4,355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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