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1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168號
- 原告
-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原告
- 張信富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原告
- 蔡家瑞
- 被告
- 真欣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約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70,031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4,355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