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227號
- 原告
- 賴堂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麗玉
- 被告
- 陳世宏
- 被告
-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900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22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900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