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劉正中
- 當事人賴堂德、陳世宏、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227號原 告 賴堂德 訴訟代理人 李麗玉 被 告 陳世宏 被 告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900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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