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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3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92號

原告
利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冬茂
訴訟代理人
何穎碩
被告
郭長和
訴訟代理人
余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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