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何冬茂
- 原告利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郭長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92號原 告 利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冬茂 訴訟代理人 何穎碩 被 告 郭長和 訴訟代理人 余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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