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3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92號
- 原告
- 利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冬茂
- 訴訟代理人
- 何穎碩
- 被告
- 郭長和
- 訴訟代理人
- 余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3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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