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464號原 告 謝慶泉即尚鼎企業社 被 告 伸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保梅 訴訟代理人 孫安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15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