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4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464號
- 原告
- 謝慶泉即尚鼎企業社
- 被告
- 伸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保梅
- 訴訟代理人
- 孫安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15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小字第46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15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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