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567號
- 原告
- 同好企業有限公司清水營業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節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旻彥
- 訴訟代理人
- 張晴微
- 被告
- 王信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49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56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49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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