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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2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22號

上訴人即原告
王百祿即祿嘉興業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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