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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3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30號

原告
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鋒
訴訟代理人
黃金益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
被告
陳桂蘭即高富勝工業有限公司籌備處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0日14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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