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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穩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穩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松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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