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穩勝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穩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松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217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