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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上訴人
晟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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