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晟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