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 原告
-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舒云
- 訴訟代理人
- 江子維
- 訴訟代理人
- 顏士閎
- 被告
-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弘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071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12日起至清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委外加工商品,積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66071元未付,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是有這回事,有欠原告16萬多元未給付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外加工單、出廠加工明細、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第1、2項所示,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