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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上訴人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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