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37號上 訴 人 久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