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34號上 訴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炬鋒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