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34號
- 上訴人
-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惟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炬鋒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