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許惟智
- 原告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柯正華即翊鴻工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45號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被 告 柯正華即翊鴻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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