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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

原告
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偉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羅仕銘
被告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萍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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