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原 告 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偉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 人 羅仕銘 被 告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萍 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9日上午11時4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