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