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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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