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民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沙簡字第 7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