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21號原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明輝即速達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