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惟智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明輝即速達企業社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