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3號
- 原告
- 鋐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發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偉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0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