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37號
- 原告
- 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全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桂蘭即高富勝工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232元「981,600元(遷讓房屋部分)+40萬元(積欠電費部分)=1,3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