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原 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110250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