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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林宗成

  • 當事人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45號原   告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110250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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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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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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