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46號
- 原告
- 浩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崇保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9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