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59號
- 原告
- 博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慶文
- 訴訟代理人
- 胡若谷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2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