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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59號

原告
博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慶文
訴訟代理人
胡若谷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2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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