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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70號

原告
鍵祥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上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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