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訴字第3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葉敏智
- 被告
- 豐呈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廷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以105年度沙補字第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144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沙鹿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