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勞簡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謝美如
- 被告
- 德康藥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宜貞
- 訴訟代理人
-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勞簡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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