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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6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志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建雄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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