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兆軒
- 訴訟代理人
- 鄭家林
- 上訴人
- 卓長胤
- 訴訟代理人
- 吳米紜
- 上訴人
- 蘇芳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黃碧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