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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

上訴人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軒
訴訟代理人
鄭家林
上訴人
卓長胤
訴訟代理人
吳米紜
上訴人
蘇芳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黃碧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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