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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23號

原告
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訴訟代理人
薛樹華
被告
朱國權即日昇電機技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15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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