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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8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0號

原告
萩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青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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