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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勞簡字第3號

工作損失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勞簡字第3號

原告
謝美如
被告
德康藥局
法定代理人
洪宜貞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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