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作損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洪宜貞
- 原告謝美如
- 被告德康藥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勞簡字第3號原 告 謝美如 被 告 德康藥局 法定代理人 洪宜貞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2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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