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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13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黃炎生
訴訟代理人
黃婷玉
被告
滙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逸政
被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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