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4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427號
- 原告
- 興家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印閑
原告與被告魏華裕間給付車資事件,因原告起訴狀被告魏華裕後
僅記載「個資不詳」,致起訴狀不能送達被告魏華裕,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魏華裕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該
被告住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魏華裕之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427號
原告與被告魏華裕間給付車資事件,因原告起訴狀被告魏華裕後
僅記載「個資不詳」,致起訴狀不能送達被告魏華裕,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魏華裕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該
被告住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魏華裕之訴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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