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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427號

給付車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小字第427號

原告
興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印閑

原告與被告魏華裕間給付車資事件,因原告起訴狀被告魏華裕後

僅記載「個資不詳」,致起訴狀不能送達被告魏華裕,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魏華裕戶籍謄本,並依法補正該

被告住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魏華裕之訴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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