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492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揚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輝
- 被告
- 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4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